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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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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