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稅務雜談

小規模營業人稅務雜談

前言

本文主要內容摘錄徐俊賢會計師「101年營業稅與特銷稅最新法令與實務解析」講習會內容。

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雖然國稅局在執行上可能採較寬鬆之標準,實務上或許很多小規模營業人皆未按照規定行事,然瞭解相關權利義務方能趨吉避凶。

營業稅

營業稅法1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稅率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稅率0.1%),由主管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每月銷售額按規定稅率徵收,每季發單繳納,目前其營業稅起徵點分述如下:

  1. 第一類:八萬元,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2. 第二類:四萬元,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營業人如兼營跨兩類之營業,其各欄銷售額佔各該欄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次:
    ( 第一類銷售額 / 第一類起徵點 ) +( 第二類銷售額 / 第二類起徵點 ) ≧ (100 / 100)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未依前述規定扣減之進項稅額,理論上亦為小規模營業人實質上負擔之營業稅。

當查獲小規模營業人實際營業額較原核定銷售額大時,則視該銷售額是否為所登記營業項目,是否裁罰有別。

  1. 若經營登記項目之內原來業務:補稅不罰。
  2. 若經營登記項目以外其他業務
    1. 未達20萬:補1%加罰。
    2. 超過20萬部份:補5%加罰。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依法查定營業額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經查定課徵後,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其私設帳冊或有關進貨資料核計之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之營業額者,應按其實際之營業額,依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之差額,予以補徵。(財政部71/04/15台財稅第32634號函)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財政部90/06/21台財稅字第0900454039號令)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105/05/17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號令)

綜所稅

小規模營業人目前無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無須辦理決清算申報,故無營所稅負擔。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每季核定之營業額加總後,依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若不慎漏報該項所得,目前仍有免罰規定。

若小規模營業人每核定稅額3,000元,亦即每營業額100,000元,假設書審純益率6%
則其營利所得為 100,000*12*6%=72,000元

所得稅法71條:「…..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75條:「…..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其所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除應依法補徵其綜合所得稅外,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其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比照辦理。(財政部80/12/12台財稅第800760267號函)

各類扣繳

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

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扣繳並無除外規定,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4條有關規定處罰。

給付租金應該是各類所得中風險最高者,除了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很多房東訂定租約中時常將稅務成本約定由房客負擔,因此一旦被查獲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租金,除了補繳扣繳稅款、漏稅罰緩外,尚有可能遇到房東追索其增加之稅捐。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按契約自由係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締結契約與否﹑與何人訂約,契約的內容及方式如何,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故私法上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約定若干契約必要之點將來由政府機關決定,以作為其契約之內容,倘就此內容已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此項約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自非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
「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帳務及憑證

小規模營業人較無記帳申報能力,為簡化稽徵作業,98年5月27日取消小規模營利事業使用「簡易申報書」之規定;然100年10月31日起未將台財稅32147號函列入100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未取得進項憑證,已無暫免處罰規定(財政部於104年7月27日函示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自100年12月1日起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請自動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聲報而免予處罰)。
編按:財政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500501520 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條,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未給予取得憑證,仍應暫免處罰。至未設置簡易日記簿或進貨簿者,在輔導設帳期間,准暫免依本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7號函釋)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5條規定:「凡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設置簡易日記簿一種,格式如附件十一。」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

使用統一發票

除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目前為每月20萬),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統一發票。

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1.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2.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3.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 梁、甘藷、甘藷簽、甘藷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4. 攤販。
  5.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 890452799號函)

前述供應大眾化消費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將免用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若漏未申報該部分所得者,應予補稅免罰。漏報查定營業額部分之所得計算,目前國稅局視其為擴大書審申報或查帳案件有所不同,茲說明如下:

  1. 營利事業若為擴大書審申報者,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第5點規定,該查定之營業收入應依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核課所得,即(查定之營業收入+開立發票之金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
  2. 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因查定課稅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期間之所得額(查定之營業收入×同業利潤標準純益率),而本期之課稅所得額即查定營業額核定之所得額加計開立發票期間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所得額。

    編按:上述以查帳申報者漏報,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似乎與相關解釋令意旨不符,蓋申報方式不同不應改變查定課稅營利所得之計算方式,此處似有斟酌空間。

104年度所得稅法71條修正條文適用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而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仍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當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時,原本免營所稅的查定所得,是否因此轉為應納半數之營利所得稅?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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