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之1第2項、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 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 規定 (繼續閱讀…)
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之1第2項、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 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 規定 (繼續閱讀…)
這篇算是解讀Uber Eats優食稅務政策公告的續篇,包含支付FB、Uber等境外電商費用,都有類似的問題,幾乎都是以個人帳戶名義註冊及支付。當營利事業以員工或負責人身份註冊支付相關費用時,如何取據合法憑證?是否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
Uber Eats 的稅務政策公告,算是比較具體地點出國內供應商稅務處理方式。
要談此公告前,首先要簡單了解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的幾個關鍵,第一個是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第二個是銷售電子勞務,若符合這兩個關鍵,境內供應商開立發票的方式即如公告所述為三聯式應稅發票。
之前看到網路上討論比特幣的稅務問題,發現很多人存了鴕鳥心態,認為新興的交易國稅局沒有研究,就不會被注意課稅。後來一時好奇填了首長信箱,4月6日詢問,4月10日就收到回函 (繼續閱讀…)
營業稅法關於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第19條,從業者應該耳熟能詳,然而一般實務上拿到發票後,都著墨在是否與業務有關?是否交際應酬?是否酬勞員工?是否為自用乘人小客車?而忽略了19條中「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