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扣除額問題?

拋棄繼承扣除額問題?

這是女兒問的111年會計師稅法考題

部份繼承人拋棄繼承,該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扣除額就無法減除,故國稅局也常常提醒民眾可以協議分割方式為之,以免徒增遺產稅額。

全部拋棄繼承狀況,可觀遺產及贈與稅法17條第二款但書「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此題考選部答案為B,依111年當時法令,繼承人遺有配偶扣除額為49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扣除額為50萬,20歲才算成年,女兒看不懂補習班老師及網路上的解答,概念上都是當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一律都是跟未拋棄前相同493萬+3個子女*50萬=643萬。

觀遺產及贈與稅法17條但書「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文義,似乎可以有兩種解釋,一為「與原得扣除之數額相同」,一為「以原得扣除之數額為上限」。

補習班老師及網路上的解答,似乎傾向「與原得扣除之數額相同」(此見解以下稱甲說),我自己則是一直理解為「以原得扣除之數額為上限」。

「以原得扣除之數額為上限」以往國稅局實務上似乎又有兩種作法,比較嚴格的見解是次親等繼承人只能用到其父(母)一人的扣除額,可參考此篇文章中引述高雄國稅局的新聞稿,依此見解此題答案為493萬+50萬=543萬。(此見解以下稱乙說)

我原所理解的是「次親等的扣除額合計數以原得扣除之數額合計數為上限」(此見解以下稱丙說),則此題答案為493萬+Min(未滿18足歲女兒扣除額50萬*(1+3),原得扣除之數額50萬*3)=643萬。

將111年考題稍作變化,列示三種見解如下:

註:筆者日前詢問雙北國稅局及賦稅署,賦稅署有經討論回電,三者皆採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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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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