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1130614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令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繼續閱讀…)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已關閉迴響。
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