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1.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31970 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4.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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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請儘速於108年1月15日前報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是以,「交換手續費」之負擔者為特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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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Uber Eats 優食 稅務政策公告

Uber Eats  的稅務政策公告,算是比較具體地點出國內供應商稅務處理方式。

要談此公告前,首先要簡單了解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的幾個關鍵,第一個是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第二個是銷售電子勞務,若符合這兩個關鍵,境內供應商開立發票的方式即如公告所述為三聯式應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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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購業者營業稅問題

常常看到網路上有人反應,跨境代購(以下省略跨境,僅稱代購)業者僅是賺取少許佣金手續費,被國稅局以總額(包含代購商品之價格)課稅,非常不合理,不僅拔了鵝毛,連鵝也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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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停車場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收費停車場業者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指出,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編按:應包含委外經營)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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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營業稅課稅規定

之前看到網路上討論比特幣的稅務問題,發現很多人存了鴕鳥心態,認為新興的交易國稅局沒有研究,就不會被注意課稅。後來一時好奇填了首長信箱,4月6日詢問,4月10日就收到回函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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