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31970 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