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費負擔比例

就業保險費負擔比例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保險費負擔,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分述如下:

  1. 受僱於一定僱主之本國籍勞工及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即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2.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繼續加保者(即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僱主負擔之就業保險費,免予繳納,由政府全額負擔;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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