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普通股股東一人,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各一人(皆為自然人),是否可以?股東會如何決議?
案例解析
公司法第2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司,並未明文排除無表決權之自然人股東計入股東人數,目前實務見解應屬可行。
股東會之行使,依公司法174條,係以「表決權數」為計算基礎,而依公司法180條,對於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另依據經濟部65/1/7商00474號函釋,「公司法第174條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權,係以股份數為據,並非以股東人數為據,股東不過為股份之行使人而已,故如一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即已超過召開股東會所需股數時,由其一人出席股東會作成之決議,應屬有效。惟其召集之程序及決議之方法仍應依照有關規定為之。」
而公司法128-1條係專為僅一法人股東而設,此例並不符合,故不得以董事會取代股東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