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利事業FCN結構型商品課稅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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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FCN結構型商品課稅深度解析

掌握稅務規範,精準投資布局

【本文為ithy AI 整理】

重要亮點摘要

  • FCN商品性質: FCN (Fixed Coupon Note) 是一種固定配息的境外結構型商品,通常不保本,其收益來源主要連結股權標的。
  • 營利事業課稅原則: 台灣營利事業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包括FCN)所取得的海外所得,應合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 扣繳與申報: 雖然海外所得須合併申報,但部分情況下會先進行扣繳,已扣繳稅款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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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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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發行之短期票券,於99年到期兌償之利息扣繳率問題

  1. 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等兌償利息: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得於扣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買賣成交單或短期票券交易及應退稅額彙總表,申請退還實際持有期間按規定扣繳率與20%扣繳率之稅款差額。實際持有期間指首次或中途買入後持有至99年到期兌償或到期前出售之期間1
  2. 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由發行機構兌償利息時,持票人為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繳,其餘依納稅義務人身分適用不同扣繳率1
  3. 免稅機關持有短期票券:如中央銀行、公益團體等,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函令辦理扣(免)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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