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繼續閱讀…)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已關閉迴響。
2024-01-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繼續閱讀…)
一、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之所得 (繼續閱讀…)
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之1第2項、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 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 規定 (繼續閱讀…)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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