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令
一、前言
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股利所得
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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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