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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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已關閉迴響。
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