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算租金收入判決

本篇節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99,簡,4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嘉義市○區○○路159號1樓及地下1樓房屋出租供施明均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63,000元,租賃所得35,910元,被告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137,853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調增租賃所得42,666元;另未列報同址4樓房屋出租供一十一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一十一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被告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8,167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4,655元,併課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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