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拆除地上舊建物之損費認定?

取得成本:凡為使設備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之所有合理必要之支出。

項目 取得成本 備註
土地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之整理支出(整地、填土、地上物拆除費用等)
地上物拆除之殘值入應作取得成本之減項
建築物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即已預期之整修支出
若購入後才發現要修理應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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