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應依實質課徵贈與稅
訂立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應依實質課徵贈與稅 已關閉迴響。
2014-10-07
取得成本:凡為使設備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之所有合理必要之支出。
項目 | 取得成本 | 備註 |
土地 |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之整理支出(整地、填土、地上物拆除費用等) |
地上物拆除之殘值入應作取得成本之減項 |
建築物 |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即已預期之整修支出 |
若購入後才發現要修理應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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