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及免課特銷稅之自用住宅規定

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不見得會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免課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部分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未達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因不諳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致有未符合該款排除課稅之適用,經國稅局查獲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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