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說明

投資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說明

一、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限縮時期


民國101315日以前,公司名稱需標明「投資」字樣,並以投資為專業,故營業項目只能選擇一種「H201010一般投資業」

釋示函令標題 以投資為專業應以專業投資者為限(停止適用1010315經商字第10102403980號函)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查公司法於五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為配合相關條文之施行,對於第十三條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一句,曾解釋為「並不限以投資為唯一業務之事業,其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經訂明於章程者亦包括在內」。經呈奉行政院五十七年五月十日臺(57)商字第五七八號令准照辦,並經本部於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經臺(57)商字第二二二八號,分別轉知在案。
二、公司法復於五十九年九月四日修正,對於前項解釋應予變更,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一句,應以專業投資者為限,前令不再適用。(經濟部620214商第03917號)
編按:五十九年九月四日前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經訂明於章程者亦包括在內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以投資為專業者係指其所營事業限於專業經營有關投資之業務(停止適用1010315經商字第10102403980號函)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按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公司以投資為專業者,係指公司之所營事業限於專業經營有關投資之業務,例如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對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對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事業之投資等且其公司名稱應標明「投資」字樣。(經濟部811003商第227681號)

 

二、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取消限縮


民國101315日以後,公司名稱無需標明「投資」字樣,而一般投資業亦不限縮為專業經營,故營業項目除了「H201010一般投資業」,尚可選擇其他營業項目。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H201010一般投資業」是否限專業經營及其公司名稱須標明「投資」字樣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按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公司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40,其中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係指公司除經營投資業務外,尚無經營其他業務,惟尚難據此推論一般投資業係限專業經營且其公司名稱必須標明「投資」字樣。爰此,本部往例對一般投資業限專業經營及其公司名稱須標明「投資」字樣之相關內容函釋(62214日商03917號函、81103日經商字第227681號函、83531日經(83)商201638號函、88913日經(88)商六字第88220082號函、921020日經商字第09202212160號函)部份,即日起停止適用。(1010315經商字第1010240398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公司名稱標示「投資控股」者,其所營事業不限專業經營「H201010一般投資業」疑義案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名稱標示「投資控股」者,其所營事業不限專業經營「H201010一般投資業」。惟投資控股公司如欲申請股票上市,須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辦理。(經濟部1020220經商字第10202404180號函)

 

三、延伸問題

 

若係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依據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可申請准免申報銷售額;然部份稅籍人員顯係誤解此函,以「一般投資業=專營投資證券業務」,故實務上若登記其他營業項目,可能被稅籍人員認定無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之適用。
然令參考財政部台財稅第7569749號、台財稅第09804547250號函意旨,其實與登記之營業項目無涉,如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皆得申請准予免申報銷售額

釋示函令標題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准免申報銷售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90418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未對外銷售之管理決策機構准免申報銷售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因係管理決策機構,如經查明確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同意免予申報銷售額。(財政部751009台財稅第756974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稅稅籍登記相關規定說明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依據本部98630日研商「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稽徵機關受理公司或商業組織營業登記分案處理流程」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準此,配合經濟部於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申請書自由填載欄位新增「營業場所」乙欄,有關稽徵機關受理公司或商業組織營業登記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1. 稽徵機關依據經濟部提供之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所載「公司(商業)登記地」作為營業登記之營業地址並沿用登記機關所配賦之統一編號,該址如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得依本部75109日台財稅第7569749號函申請准予免申報銷售額
  2. 上開(設立)登記申請書之自由填載欄位「營業場所」之地址與「公司(商業)登記地」不同者,「公司(商業)登記地」所在地之國稅局接獲分案後,將「營業場所」之資訊及營業人檢附之文件影本等資料通報「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據以辦理設籍課稅。
  3. 對於「營業場所」設籍課稅時,其營業人名稱由各地區國稅局自行統一決定以鄉鎮市區或街道命名,命名範例,如:○○有限公司(自由路營業場所)。
  4. 營業人設立事項表部分,視未來稽徵機關運用經濟部提供基本資料檔情形,再行檢討修正。(財政部980716台財稅第09804547250號)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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