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如何行使其建物出租行為或出具屋主同意書疑義

按法務部98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80032730號函(如附件)略以:「按98年7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1項)。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3項)。』稽其立法說明,就法條適用順序而言,應先適用第1項,其次依第2項,最後方適用第3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方式。又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同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復仿多數立法例,明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多數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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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21日起,國定假日之改變?

105年6月21日起,國定假日之改變?

依照勞動部105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略以:「有關勞動部於104 年12 日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533號令)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 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19日調整為12 日,業於105年6月21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廢止。」。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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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所得類別之實質稅率分析

很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校長兼撞鐘,帳務上也不特別分析負責人提供勞務、資金、自有房屋之機會成本,因此負責人可能僅將每年之獲利申報為營利(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因企業所繳納之營所稅可完全扣抵,除了租賃以外,以營利所得取代其他類別之所得,最終負擔之實質稅率,並無太大不同(不考慮非居住者股東)。甚至因此申報純益率上升,大大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而減少查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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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問答集:資本額篇

一、實際投入資金無法轉成資本額。

中小企業時常發生的問題,實際投入資本時並未辦理增資程序,當與大公司簽約或銀行往來時,往往面臨資本額不足而又無資金增資。若股東對公司之墊款皆有匯入公司帳戶紀錄可循,即使該筆資金業已動用,仍可以股東對公司之貨幣債權(股東往來)轉增資。若股東之墊款未曾匯入公司帳戶,通常實務上之處理則由股東借入一筆短期借款增資,公司償還股東墊款後由股東清償借款。不過,由於很多中小企業是二套帳,此時則需注意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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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勞健保投保規定

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

一、 公司只有負責人沒有員工或有員工未滿5人—

  1. 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眷屬,健保局有追補查核五年保費的機制。(編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10條規定,雇主受雇他人投保皆屬第一類被保險人,兩者競合時由被保選人自行選擇,並無11條情事,應無前述追補之適用)
  2. 負責人在自己公司加保,投保等級最低可舉證為34,800元36,300元,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3. 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為33,3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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