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後營利所得與股利所得稅率比較

此次稅改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將使原本兩稅合一下,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稅率之實質稅賦(營所+綜所)大致相同的狀況改變,底下以表列示兩者差異(不考慮二代健保、公司組織12萬以下營所稅為零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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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簡單整理

 暫繳102.9.2
定義 政府因應國庫需要,並減輕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一次繳納之負擔,乃規定於年度中就其應納稅額,先暫行繳納一半。
【所67】 Ⅰ營利事業除符合【所69】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
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號機關申報。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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