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函令標題 | 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 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113條之 適用。(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
釋示函令標題 | 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 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故無保險法第113條之 適用。(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84034430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