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 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 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財政 部95/06/28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
主 旨: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有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會意見如次:(一)我國國民於境外直接向外國保險 公司投保,該保險契約應適用外國法律規定,自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二)依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故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因非為本會核准保險業之保單,自亦 不得主張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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