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70516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
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編按:
-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 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其他類別所得之扣繳率標準用詞皆為「給付額」而非「每月給付總額」。
-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