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生前受贈自配偶之財產,而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該擬制遺產或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均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繼續閱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已關閉迴響。

個人健康檢查費用須與醫療有關始可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自行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之費用可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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