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函令 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 (繼續閱讀…) 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已關閉迴響。 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