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售貨予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620216台財稅第31208號函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因受會計法令之拘束,須俟驗收合格後,憑驗收之數量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於領取價款時再依會計法令規定,另行開立統一發票。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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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財政部620216台財稅第31208號函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因受會計法令之拘束,須俟驗收合格後,憑驗收之數量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於領取價款時再依會計法令規定,另行開立統一發票。 (繼續閱讀…)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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