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申報決、清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五六三號…
資料來源:賦稅署新聞稿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規定的逃漏稅案件,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 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惟因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5倍以下罰鍰,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係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二者處罰基礎不同,應如何判斷何者處罰較重,該部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將發佈解釋令,規定此種案件應就具體個案,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計算漏稅額最高10
5倍的罰鍰金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查明認定總額5%的罰鍰金額作比較,以二者罰鍰金額高者為裁處的法律依據,再依該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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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近幾年臺灣景氣已有漸漸回升趨勢,隨著外商資金流入臺灣,愈來愈多外國人選擇在我國境內置產,而其所面對的第一問題就是可不可以取得產權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時須檢附什麼證件辦理呢?以下就外國人取得土地的種種限制及應行注意事項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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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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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oo宗教團體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再依據財政部78年9月6日台財稅第780671890號函釋規定,寺廟、宗祠設置納骨塔,如符合免課營業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