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新聞稿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規定的逃漏稅案件,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 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惟因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5倍以下罰鍰,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係以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二者處罰基礎不同,應如何判斷何者處罰較重,該部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將發佈解釋令,規定此種案件應就具體個案,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計算漏稅額最高10
5倍的罰鍰金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查明認定總額5%的罰鍰金額作比較,以二者罰鍰金額高者為裁處的法律依據,再依該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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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承租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支付租金給出租人(房東)時,須將租金先扣取應扣繳稅款補充健保費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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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日前有oo宗教團體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再依據財政部78年9月6日台財稅第780671890號函釋規定,寺廟、宗祠設置納骨塔,如符合免課營業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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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說明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之1規定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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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併購及非現金併購課稅差異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市公司被併購後股票下市,存續公司再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是以發「現金」方式收回股權,視為消滅公司分配股利,股東拿到的現金超過其原始出資額的部分,視為營利所得,必須要繳所得稅,最高四○%。

據財部九十三年對「現金併購」解釋令,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意即合併後,被消滅公司股東不再投資,是屬於「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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