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1. 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31970 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 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4. 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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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屬年度認定規定

財政部1010813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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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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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如何行使其建物出租行為或出具屋主同意書疑義

按法務部98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80032730號函(如附件)略以:「按98年7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1項)。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3項)。』稽其立法說明,就法條適用順序而言,應先適用第1項,其次依第2項,最後方適用第3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方式。又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同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復仿多數立法例,明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多數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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