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日前有oo宗教團體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再依據財政部78年9月6日台財稅第780671890號函釋規定,寺廟、宗祠設置納骨塔,如符合免課營業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繼續閱讀…)
日前有oo宗教團體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納骨塔位可不可以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再依據財政部78年9月6日台財稅第780671890號函釋規定,寺廟、宗祠設置納骨塔,如符合免課營業稅,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繼續閱讀…)
取得成本:凡為使設備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之所有合理必要之支出。
項目 | 取得成本 | 備註 |
土地 |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之整理支出(整地、填土、地上物拆除費用等) |
地上物拆除之殘值入應作取得成本之減項 |
建築物 |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即已預期之整修支出 |
若購入後才發現要修理應列為損失
|
本文主要內容摘錄徐俊賢會計師「101年營業稅與特銷稅最新法令與實務解析」講習會內容。
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由國稅局核定,已無任何稅法上應負擔申報義務。雖然國稅局在執行上可能採較寬鬆之標準,實務上或許很多小規模營業人皆未按照規定行事,然瞭解相關權利義務方能趨吉避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有關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3年4月9日新增第15條之3,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