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該局說明,按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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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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