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需重新提出申請

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亦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配偶贈與取得的土地,贈與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贈與後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配偶贈與而取得時,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只適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所有權有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該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以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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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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