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釋疑 查公司依公司法第二三七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二者皆屬可行,惟意義並不相同。前者是提列後之淨額,而後者則是未提列之總額。因此,公司如擬變更前開提列之基礎,則應於變更提列基礎之年度,計算二種不同提列基礎之累積影響數,據以調整「法定盈餘公積」及「累積盈餘」。(經濟部八三、五、二商二0五六六一號) 分享此文:更多文章 Tags: 公司法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疑義 Next Post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係減少股份總額或每股金額或兩者兼有之 Arens Chiang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You Might Also Like 已揭露但未申報領取政府之拆遷補償費可補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免罰 2014-05-05 關於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如何行使其建物出租行為或出具屋主同意書疑義 2017-04-23 未具有股東身分者,董監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 2014-03-14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