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釋示函令 ›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釋疑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釋疑 04 30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釋疑 查公司依公司法第二三七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二者皆屬可行,惟意義並不相同。前者是提列後之淨額,而後者則是未提列之總額。因此,公司如擬變更前開提列之基礎,則應於變更提列基礎之年度,計算二種不同提列基礎之累積影響數,據以調整「法定盈餘公積」及「累積盈餘」。(經濟部八三、五、二商二0五六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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