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租金卻被核課租金收入?

沒收租金卻被核課租金收入?

昨日到台北市政府輪值,期間一對老夫妻來到我面前,一副十分委屈的樣子。一直喊冤被國稅局栽贓,沒有收到任何租金卻被國稅局補稅。

老夫妻年紀都很大,事實講的不清不楚的,但他們倒不是要問稅務問題,主要訴求是問我哪個單位可以陳情?監察院還是政風處之類的。

我看了他們的陳情書,大致上是說承辦人包庇承租公司,誣陷他們有租金收入,後來看了國稅局回給他們的公文才了解全貌。

未看公文前,我本來以為是設算的租金收入,後來發現是承租人幫地主支付房屋稅及地價稅,一年付了約54萬,承租公司依照所有權人比例開立扣繳憑單,才有老夫妻所說「沒有收到租金卻被核課租金收入」的冤屈。

我問老夫妻,以前沒有租人時,房屋稅及地價稅是誰付的?他說是他們兄弟分攤的。我再問那他們現在有沒有支付地價稅及房屋稅?他們回答是承租公司付的,不是他們付的。

我問他們說,這樣像不像是承租公司給你們54萬租金,然後你們再去繳稅一樣?所以國稅局核課你們租金收入應該沒有問題?

老夫妻頓時沉默了起來,老婆婆回頭對老公公說:「我好像聽懂他的意思了,他這樣講好像有道理」。

後續老夫妻又提到還有其他的租金都被老大那一房拿走,他們都沒有收到,我說這也跟國稅局沒有關係,他們若要主張權益,應該找律師提告,這民事糾紛也不是國稅局的責任。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這道理不難理解,不過實務上常常還是會遺漏,除了上述的房屋稅、地價稅,常見的有管理費、約定承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費等。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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