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

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台財稅字第0910451612號)

Arens Chiang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