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透過我國碳權交易所出售國外減量額度利益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之所得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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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一、外國營利事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之所得 (繼續閱讀…)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704180 號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 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財政部1010813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