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該股東檢附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往往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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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該股東檢附相關證明書。 已關閉迴響。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生前受贈自配偶之財產,而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該擬制遺產或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均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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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分析

一、前言

本文係說明國內保險公司保險給付之課稅問題,勞保、軍公教保險不在討論範圍,而境外保單不適用免稅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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