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或受贈自配偶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生前受贈自配偶之財產,而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該擬制遺產或被繼承人受贈之財產均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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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分析

一、前言

本文係說明國內保險公司保險給付之課稅問題,勞保、軍公教保險不在討論範圍,而境外保單不適用免稅規定。

二、保險種類保險法第13條

  1.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2.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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