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抵營業稅額之發票

營業稅法關於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第19條,從業者應該耳熟能詳,然而一般實務上拿到發票後,都著墨在是否與業務有關?是否交際應酬?是否酬勞員工?是否為自用乘人小客車?而忽略了19條中「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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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份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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