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請儘速於108年1月15日前報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是以,「交換手續費」之負擔者為特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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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Uber Eats 優食 稅務政策公告

Uber Eats  的稅務政策公告,算是比較具體地點出國內供應商稅務處理方式。

要談此公告前,首先要簡單了解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的幾個關鍵,第一個是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第二個是銷售電子勞務,若符合這兩個關鍵,境內供應商開立發票的方式即如公告所述為三聯式應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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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購業者營業稅問題

常常看到網路上有人反應,跨境代購(以下省略跨境,僅稱代購)業者僅是賺取少許佣金手續費,被國稅局以總額(包含代購商品之價格)課稅,非常不合理,不僅拔了鵝毛,連鵝也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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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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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簡單整理

電子勞務

  1.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 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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