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序號

給與項目

支領依據

徵免所得稅依據

1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本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

導師費 參照本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3

教保費 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同上。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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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勞保局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 部分工時人員
    • 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僱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常見如非全職工讀生
    • 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 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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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有房屋無償出租 租金須報繳綜所稅?

個人財產出租收取租金,申報租金收入天經地義;不過若是無償供人使用,是否就不用申報租金收入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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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之區別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僱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

  • 定期契約:
    • 臨時性: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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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或進口貿易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份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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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繳規定

薪資扣繳規定(106年,居住者)

薪資以每月給付金額計算

  1.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查表扣繳,起扣點73,501元,未達起扣點免予扣繳。
  2. 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率為百分之五,每月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

兼職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以每次給付金額計算

  1. 扣繳率為百分之五,起扣點73,501元

附件: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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