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簡單整理
暫繳102.9.2
|
||
| 定義 | 政府因應國庫需要,並減輕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一次繳納之負擔,乃規定於年度中就其應納稅額,先暫行繳納一半。 | |
| 【所67】 |
Ⅰ營利事業除符合【所69】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 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號機關申報。 (繼續閱讀…) |
|
暫繳簡單整理 已關閉迴響。
2013-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