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說明

有關『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說明

據財政部說明,本件「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內容均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與透過網路銷售間的租稅衡平;至於一般個人透過網路出售其自用貨物之行為,因為該項貨物銷售價格大多低於原始購入價格,根本沒有所得產生,並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因此,對於絕大部分偶爾透過網路銷售其日常使用物品之一般個人,完全不會發生課稅問題;該項規範之主要重點如下:

  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均係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繳稅捐。
  2. 個人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
    1.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尚不問其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2. 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又據財政部表示,有關上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規定,雖係基於租稅公平與租稅法律所必須,惟考量此項議題具有極高複雜性與爭議性,因此,該部乃明定6個月緩衝期,要求各稽徵機關自94年5月5日起6個月內輔導此類案件,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稅結案免罰;該部亦呼籲一般個人如有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主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事 宜,以避免爾後面臨須被裁罰問題。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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