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臺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兄之小孩(姪)乙君等6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等6人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不具家長家屬關係,而且他們的父母100年度有相當的所得,名下亦有多筆土地及房屋,並不是無能力扶養,又甲君也無法舉證與乙君等6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事實,因此剔除乙君等6人之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姪兒的父母背負銀行債務,遂由其支應他們的學費及生活費,請准予追認免稅額,案經提起複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是請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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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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