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兄之小孩(姪)乙君等6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等6人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不具家長家屬關係,而且他們的父母100年度有相當的所得,名下亦有多筆土地及房屋,並不是無能力扶養,又甲君也無法舉證與乙君等6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事實,因此剔除乙君等6人之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姪兒的父母背負銀行債務,遂由其支應他們的學費及生活費,請准予追認免稅額,案經提起複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是請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