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

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

勞工保險條例對各類被保險人訂有不同的負擔比例,僱主不得任意變更分擔比例或要求被保險人全額自行負擔。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分述如下:

  1. 受僱於一定僱主之勞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 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 保單位負擔。
  2. 被裁減資遣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
  3. 自願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
  4.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即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續 保人員,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至於96年2月9日前 已繼續加保者,自96年2月9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並自98年2月9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5.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繼續加保者(即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續保之被保險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僱主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保險費,免予繳納,由政府全額補助;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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