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公益彩券之經銷商及個人承銷商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銷售公益彩券之經銷商及個人承銷商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益彩券銷售之課稅方式,依公益彩券之經銷商甲、乙兩類區分,分別說明如下:

  1. 甲類(個人)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的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的批售折扣,即所謂的承銷人佣金收入,依銀行「銷售證明」之銷售佣金為收入總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如個人承銷人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自100年度起公益彩券甲類銷商為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例如張三於100年度銷售傳統型公益彩券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為100,000元,如張三已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 費用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則以100,000元減除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之費用為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可減除60%之必要費用,以餘額 40,000元為所得額。

  2. 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經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獨資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
      (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其他營業項目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2.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
      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 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營利所得,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計算。

      例如李四經營小吃店兼營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100年度彩券代理銷售商的純益率標準為10﹪,稽徵 機關每季核發「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欄填載的銷售額為54萬元,則全年營業收入為216萬元(54萬元×4季),李四應申報之全年營利所得即為21萬6千元(216萬元×純益率10%)。

      編按:104年1月1日起,依修正後所得稅法14條「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本法所稱小規模營利事業,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註:現行標準為每月20萬)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

      而乙類經銷商若係查定銷售額之獨資、合夥事業,若查定銷售額每月20萬以上,應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

  3.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 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並應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甲類(個人)經銷商之佣金收入並非由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承銷人不會取得彩券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彩券經銷商應確實留意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 併同各類所得申報。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1550)

Arens Chiang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