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該股東檢附相關證明書。
12
08
08
該局指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是否為二親等親屬間之移轉案件,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依法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6
沒有迴響
本文還沒有迴響,快來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