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代購業者營業稅問題

跨境代購業者營業稅問題

常常看到網路上有人反應,跨境代購(以下省略跨境,僅稱代購)業者僅是賺取少許佣金手續費,被國稅局以總額(包含代購商品之價格)課稅,非常不合理,不僅拔了鵝毛,連鵝也殺了。

(編按:關於跨境代購代付的相關問題,筆者有淘寶代購分析代收代付分析兩篇可供參考,本文就不作分析,僅是稅稅唸而已)

這個問題若是一般民眾反應,無可厚非,畢竟法令並非人人熟捻,但遇過不少詢問者,都說是其他執業者所告知,當遇到國稅局查核時裁罰,難免忿忿不平。

確實印象中在網路上也看過僅課手續費的說法,也有些代購業者在網站中寫明了會合法開立手續費發票。但仔細研究了其購物流程,完全不符合國稅局所定義的代購代付業者

這樣的誤解,財政部也難辭其咎,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中第十五點「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其回答為「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回答並未清楚釐清代購業者的各種型態,其中的進口人不盡相同。有的是買受人、有的是代購業者或他人名義,當買受人為進口人時,才適用上述Q&A之狀況。

在目前法令下,代購貨物業者其實沒有資格喊冤,代購勞務業者才是真正該發聲的。比較有爭議的如虛擬點數卡、比特幣等,這些目前都被歸類為虛擬商品,然本身又兼具貨幣性質,購買此類「虛擬商品」本身並不像一般的勞務消費,甚至可以說並非「消費行為」,銷售此類「虛擬商品」是否針對該「虛擬商品總額」課徵營業稅,不無疑慮。

至於跨境銷售貨物中真正的冤案,主要來自於長期居留國外之本國人的代購,此類案例若無本國網站如露天、奇摩及蝦皮等之帳號(編按:以此認定為「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似乎無明確法令依據,不無疑慮);在國內也無配合之進口人幫忙出貨,僅是以本國銀行帳戶收款,其型態應屬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人,其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進口人=買受人」。

筆者目前遇過數位苦主,因無法詳細提供由國外寄送至國內買受人之所有明細,稽徵人員亦未查獲任何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配合之進口人,逕行以其國內銀行帳戶收款總額核課營業稅。

很多稽徵人員的作法是採取有罪推定,僅針對有提出反證的部份排除,甚至不用證明任何一筆是由代購業者名義進口(編按:這只要問檢舉者就可以知道),這才是貨真價實的冤案。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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