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停車場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收費停車場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收費停車場業者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指出,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編按:應包含委外經營)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參酌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937號函釋,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故該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至其他收費停車場,除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原則上應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另經營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符合規定者固然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惟如買受人要求時,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發票交予買受人。
(聯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政府所管理路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非屬課稅範圍
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項)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937號函)

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收取之權利金非屬課稅範圍
各級政府公有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乃為執行法定之任務,其委外經營收取之權利金係屬停車費之替代性收入,參照本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937號函釋意旨,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財政部970220台財稅字第09704504760號函)

營業人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管理公有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收入課徵營業稅釋疑
二、○○公有停車場收費,如係符合規費法第8條第1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惟營業人向○○縣政府請款之收入(扣除契約金後之金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至○○縣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未符合前開規費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1000913台財稅字第10000298430號函)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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