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應否課稅釋疑

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應否課稅釋疑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4/02/02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令)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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