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屬年度認定規定

財政部1010813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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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請儘速於108年1月15日前報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是以,「交換手續費」之負擔者為特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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