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臺外交人員持官員證及免稅卡購買應稅貨物,應給予零稅率之優惠待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駐臺外交機構反映,其負責採購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身份證件及機構免徵營業稅卡向營業人購買應稅貨物時,未獲零稅率之優惠待遇。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函釋規定,基於互惠原則,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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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費負擔比例

勞工保險條例對各類被保險人訂有不同的負擔比例,僱主不得任意變更分擔比例或要求被保險人全額自行負擔。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分述如下:

  1. 受僱於一定僱主之勞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 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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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費之計算及其公式

勞工保險費之計算方式

先計算每一被保險人個別應繳金額,再彙計為投保單位應繳總額,即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分擔比例分別計算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應繳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各分項保險費均計至元,角以下四捨五入,避免小數位取捨造成微差,便利投保單位扣收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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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爰規劃推動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並於102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佈,行政院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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