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

營業事業登記≠營業(稅籍)登記≠商業登記

  1. 營業登記=稅籍登記(目前已統一改為稅籍登記
    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國稅局
  2. 營利事業登記(98年已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及直轄市)+營業(稅籍)登記+其他登記
    獨資合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商業管理機關)+營業(稅籍)登記+其他登記
  3. 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及「免辦商業登記」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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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

規定

情況

房屋交易所得

原則 有售價,有成本 售價-成本

例外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

房地總價 ×

房屋評定現值

× 15%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


房屋評價現值 × 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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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登記須知

民國98年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由事前審查改成事後管理。雖然理論上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方能合法營業,然而目前實務上,土地使用分區之審查並非營利事業登記之必要程序,即使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仍能順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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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之說明

據財政部說明,本件「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內容均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與透過網路銷售間的租稅衡平;至於一般個人透過網路出售其自用貨物之行為,因為該項貨物銷售價格大多低於原始購入價格,根本沒有所得產生,並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因此,對於絕大部分偶爾透過網路銷售其日常使用物品之一般個人,完全不會發生課稅問題;該項規範之主要重點如下: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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